櫃姐提告指出,與溫男同為高雄分公司同事,2024年9月至去年4月間,溫男多次在門市公眾區及休息室對她性騷擾,包括某日見她穿著吊帶襪在休息室用餐,竟持手機拍她大腿,還展示給同仁看狂讚「很清涼、很騷」;另甚至在櫃台討論公事時,當眾對她說要叫離職員工來強姦她,她雖當場反擊「你很噁心」,但溫男仍不以為意。
由於溫男女友當時仍是南區經理,櫃姐求助無門,直到去年4月新的區經理上任才鼓起勇氣舉報,不料視訊會議中,區經理竟以「陳報會影響門市營運及人際關係」為由,勸說她息事寧人。櫃姐心寒之下,3天後自行前往警局報案,隔天警察入店調查,公司見事態擴大才正式成立內部調查案件。
法院審理時溫男與公司抗辯表示,他因與櫃姐有私交,兩人平時對話尺度開放、常開黃色笑話,且公司已設有防治規範,主管知悉時因她聲稱「先觀察」才未立即移送申訴。
但法官傳喚同門市其他女同事,均證稱曾聽溫男說過性騷擾言語,認定櫃姐提告屬實。法官認為,同事間私下開玩笑,不代表能無界限容忍公開貶抑與性暴力言語;且店長與區經理早在3月及4月接獲告知,卻未採取立即有效的隔離措施,甚至經理面談時還提及「陳報會影響門市營運」,直到她向警方報案後公司才開啟調查與調店,顯未盡到雇主保護責任,因此判處連帶賠償1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