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蘇清俊曾接受王令麟等人提供禮品、宴飲、住宿、現金及其他利益,並協助處理特別接見、監舍安排、外役監、傳遞訊息等事項。
高院:有不當不代表就是收賄 仍須證明「利益換職務」
高院認為,部分請託或協助行為雖有不當,甚至涉及監所管理、公務員倫理或行政責任問題,仍須進一步證明行為屬蘇清俊的職務行為,或基於職務產生的實質影響力,並須證明他收受的財務、利益與特定職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高院指出,蘇清俊在調任綠島監獄後,對台北監獄事務已不具有法定職權;如果之後的行為出於私人交情、同僚關係的請託,不能只因他曾具有矯正機關首長身分,就概括認定所有影響力均出於職務。
因此,高院認定,本案相關證據尚不足,不能只以長期交往、餽贈及請託情形,即認定成立收賄罪,故判蘇清俊無罪。
收賄罪對價不足 王令麟行賄犯意也難認定
王令麟部分,高院認為,行賄罪與收賄罪係對向關係,仍須證明交付財物或利益的目的,是以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作為交換。既然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蘇清俊、祖興華收受的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具有賄賂對價關係,就不能僅憑王令麟身分特殊、胡曉菁與矯正人員往來密切,以及確曾有請託、送禮等情形,進一步推認二人主觀上具有行賄犯意及對價合意,因此改判王令麟、胡曉菁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