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去年提告指出,3年前丈夫因自摔導致右腿髖骨斷裂住院,女兒的高中同學黃姓女子得知消息後親自陪同就醫,還主動請纓擔任看護。由於宋女住處臥室在二樓需要爬樓梯,黃女貼心表示自己的租屋處有電梯,大方出借給宋夫暫住養病。宋女滿心感激,以為遇到好心人,沒想到同年底,黃女竟直接打電話到宋女娘家,自爆早已跟宋夫同居,甚至傳送挑釁影片與訊息給宋女,大言不慚直言「我還真有點招架不住…過程還是很享受」等。
她主張,自己多年來為家庭付出,卻遭黃女侵害配偶權,導致她面對「被外遇」精神打擊無臉面對親友詢問,要求黃女應賠償76萬元。
法院審理時,從事直銷的黃女坦承自人夫受傷前兩人便已交往同居,但辯稱兩人交往早已獲得元配默許與同意。黃女更主張,宋女僅對她一人提告、並未對丈夫求償,屬於免除丈夫的債務,因此賠償金額不應由她一人獨自承擔。
但橋頭地院與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黃女身為對方女兒的高中同學,明知男方已有婚姻身分,仍維持不正當男女關係,甚至在事後傳送訊息與影片嚴重羞辱、刺激元配,破壞他人婚姻圓滿,惡行重大。法官指出,相姦行為與通姦行為可各自獨立評價,元配單獨請求黃女承擔相姦行為的侵權責任於法有據。考量雙方社經地位與經濟狀況,判決黃女須賠償36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