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男公司去年向廠商進貨,所需支付款項由其於同年9月30日開立的面額200萬元支票付款。不料,今年1月間,吳男突然以支票遺失為由,向合作金庫三重分行申報掛失止付該張支票,並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請求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
在吳男掛失止付後,廠商陳姓員工向銀行兌現支票時,接獲通知該支票已經掛失止付而跳票,因此在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函請台中警方偵辦後,案件真相才水落石出,吳男也在接受偵訊時坦承不諱。
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刑法》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吳男所為徒使偵查機關為無益之調查,浪費司法資源,足見其法治觀念自顯薄弱,應予非難,兼衡其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