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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蜗藤專欄:蔣大寶交換生爭議與真正該被討論的問題
國際交換學生的實務中,決定一個學生有沒有資格參加的是學籍,而不是國籍。圖/鏡新聞

黎蜗藤專欄:蔣大寶交換生爭議與真正該被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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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06:50:00最後更新 2026/09/08 06:50:05

黎蝸藤/旅美學者
台北市長蔣萬安的長子「蔣大寶」,錄取台北市教育局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計畫,將赴美國交換一年。消息傳出後,因為蔣萬安受訪時親口證實兒子在美國出生、擁有美國籍,這件事在台灣迅速延燒成一場輿論風暴。網路上有人號召「一人一信」向美國國務院檢舉,質疑他涉嫌簽證詐欺;有律師公開主張蔣萬安應該替兒子辦理放棄美國籍;也有學者從法規角度質疑,一個擁有美國籍的學生,依法不需要、也無法申請美國J-1交換學生簽證,那麼他是否還符合這個計畫的甄選資格?
這個爭議是雙重的。第一,如果蔣大寶確實有美國國籍,那麼他是否符合資格。第二,在這個過程中,有沒有涉及利益迴避和公共資源分配的問題。本文主要回答第一個問題,它是討論第二個問題的基礎;而且由於這是一個台美雙邊安排,「是否符合資格」這個問題又必須同時看從台灣和美國的規定。

第一:國籍從來不是國際交換學生的資格門檻

先講一個最基本、卻在這場爭議裡最常被誤解的事實:在國際交換學生的實務中,決定一個學生有沒有資格參加的是學籍,而不是國籍。
所謂學籍,指的是這個學生目前是不是在派出方的學校正式就讀。台北市這個計畫的邏輯很清楚:它是台北市政府提供給「在台北市就讀的高中生」的一個機會,讓他們有機會到國外的學校交換一年。計畫簡章中「伍、甄選對象及名額」及「陸、報名資格」中,其申請資格列的是:就讀台北市公私立國中的年級、年齡、近二學年成績達標、德行評量、英文程度等,沒有任何一條提到國籍、護照或入境身分。
台北市教育局在爭議發生後的回應也證實了這一點:這個計畫從未設有國籍限制,只要符合學籍、成績及英文能力等條件即可申請;而且今年錄取的學生當中,另有三、四名學生也具有不同國籍。換句話說,雙重國籍的學生參加這個計畫是這個計畫多年來的常態,不是為某一個人破的例。

第二:蔣大寶是雙重國籍,不是「只有美國籍」

這場爭議裡流傳最廣的一句批評是「送美國人到美國念書」。這句話建立在一個非常誤導的簡化上:把「雙重國籍」簡化為「美國人」。
蔣大寶在美國出生,依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出生公民權取得美國籍。但他同時也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台北長大、從國小、國中一路在台北就讀、參加國中會考、考上建國中學。他不是一個原本和台灣毫無交集,中途從美國飛來台灣讀書、順便申請「佔用」台北市名額的「純美國學生」。蔣大寶完全符合該交換計畫中「在台北市就讀的高中職學生」的規定。
台灣法律承認雙重國籍。中華民國國籍法並不要求國民取得外國國籍後必須放棄本國籍。一個在海外出生的台灣人同時持有兩本護照,不但完全合法,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的常態。國籍法對雙重國籍的唯一限制,只是「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這個限制和一個十五六歲的高中生申請交換學生計畫完全沒有關係。
「送美國人到美國念書」這句話之所以聽起來刺耳,是因為它暗示了一種身分上的錯置:我們的資源給了一個「別國的人」。這正是雙重國籍在台灣公共討論裡經常遭遇的困境:一個人明明在法律上同時屬於兩邊,卻在需要質疑他的時候被單方面地劃到另一邊去。台灣有大量這樣的家庭,父母因工作、求學而在海外生下孩子,孩子帶著兩本護照回台灣長大,念台灣的學校、講台灣的話、考台灣的試。這些孩子並不因為多一本護照,就變成「別國的人」,也不該在需要被質疑的時候才突然被剝奪台灣人的身分。

第三,雙重國籍在國際交換學生實務中,往往是加分而非扣分

更進一步說,在許多國際交換計畫的實務裡,雙重國籍甚至常被視為一種優勢。在許多國家的交換生選拔中,「希望到文化上的母國(自己出生的國家、或父母來自的國家)學習生活」,是一個相當常見、也相當能被理解的申請動機。比如在美國,就筆者生活多年的認知,很多擁有雙重國籍或者可以申請雙重國籍的孩子(比如父母甚至祖輩來自其他國家),都希望到「母國」交換學習。他們也通常擁有更大優勢,更可能被選拔上。
原因不難理解。國際交換學生計畫的核心目的,是文化交流與相互理解——讓學生離開熟悉的環境,進入一個不同的文化脈絡,透過一年的沉浸式生活,建立跨文化的視野與連結。而具有雙重國籍、跨文化背景的學生往往正好符合這個目的。他們有這個接觸「母國」文化的需求,有語言上的優勢,也能更快融入當地生活。他們可能對「兩種文化如何理解彼此」這件事有比一般學生更切身的體會。他們在交換結束後,也更有可能成為兩地之間長期的橋樑。
筆者知道的當然只是美國的情況。但是,從「對等」方面說,如果認為交換學生是兩個國家之間的對等安排,那麼美國樂意派出「雙重國籍的交換生」,也不可能規定對方「只有非美國國籍的人才有資格當交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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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國際交換計畫的實務裡,雙重國籍甚至常被視為一種優勢。圖/達志影像

第四個層次:J-1是簽證途徑,不是交換學生本身

這場爭議裡最需要被釐清的是關於J-1簽證的質疑:既然蔣大寶擁有美國籍,他依法不需要、也無法申請J-1簽證,那麼他是不是就不符合交換生的資格?質疑這點的人通常舉出美國法律22 CFR 62.25(Exchange Visitor Program中的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的規定。
要回答這個問題,最好的方式是從實務流程看起:一個台北市的高中生,究竟是怎麼變成一個在美國讀書的交換生的?
台北市教育局並不直接對接美國政府。它通過台灣的承辦業者(條件是該業者「具有美國政府單位核定交換學生名額25名以上」,這次是「天下留學中心」)操作。學生通過教育局的甄選之後,由業者負責美方的所有安排:對接美國那端的合作機構或學校、配對寄宿家庭、確定學生要進哪一所高中、處理選課與學籍銜接。這個過程由台灣的留學公司與美方的對應機構或學校之間直接建立起來的,完全沒有美國國務院的參與,都是民間機構之間的作業。
只有在交換關係已確定後才會進入下一個步驟:這個學生要怎麼合法地進入美國。對絕大多數台灣學生來說,答案是申請J-1簽證,由美國國務院認可的主辦機構簽發DS-2019,再持這份文件去辦簽證。而對一個已擁有美國籍的學生來說,持自己的美國護照入境就可以了,不需要任何簽證。
這個順序很重要:確定交換關係在前,簽證在後。簽證是為了解決「怎麼進去」這個技術問題而存在的,不是「能不能交換」的前提條件。什麼樣的學生可以出國交換一年,本來就不在美國政府的權限範圍內。那是台灣的學校、台灣的家長、台灣的教育局,以及美方接收學校在決定的事。
理解了這個流程,再回頭看美國那套制度,就清楚多了。美國國務院確實有一個Exchange Visitor Program(現在的品牌名稱是BridgeUSA),法源是1961年的《傅爾布萊特—海斯法》,相關法規是22 CFR 62,其中62.25一節專門規範中學生類別。質疑者引用的,正是這一節開頭那句話:這個項目的目的是讓「外國」中學生(Foreign Nationals)有機會到美國的中學就讀。
然而,這一整套法規實際規範的是:哪些機構可以被指定為主辦機構、這些機構可以為誰簽發DS-2019、持有這份文件的人可以申請J-1身分入境、入境之後要遵守哪些規則(不得打工、以一學年為限、須住寄宿家庭、每人限申請一次)。它從頭到尾處理的,是一個外國人如何合法地進入美國、停留、然後離開這件事。它是一套簽證與身分管理制度,而不是一份決定「誰能當交換學生」的規定。
所以那句「外國」中學生的意思是,這條簽證通道為外國國籍的中學生設立的。它並非規定「交換學生必須是外國人」,而是在說明「外國學生怎麼可以拿到簽證」。這就像看到「外國人入境須申辦簽證」這條規定,不能反過來推論出「不需要簽證的人不算入境」。
質疑者犯的錯是把「簽證通道的適用對象」,當成了「交換學生的資格定義」。
用一個更多人了解的例子。不少非美國學生在獲得博士學位之後,申請入境到美國做「博士後」。這用的同樣是J1簽證。但同樣有美國籍學生在其他國家獲得博士,要回美國做博士後。你當然不能因為他們不需要J1簽證,就說他們不能回美國當博士後。

第五:簡章裡的簽證條款,是後果規定,不是資格條件

還有人舉出,台北市這個計畫簡章裡有一條跟簽證有關的規定:「若因個人因素致無法取得簽證者,其選送學生資格即取消並返還已領獎學金」,認為它說明蔣大寶不符合規定。
然而,這句話的位置本身就說明了它的性質。它列在「出國前準備」這個段落之下,跟「辦理休學或升級手續」、「役男出國手續」這些事項並列。這些全部都是錄取之後、出國之前要處理的行政程序,不是甄選階段的門檻。
而這條規定處理的情境也很清楚:你已經被錄取、已經領了獎學金,但因為個人因素拿不到簽證,所以名額收回、獎學金退還。它是一條後果規定,不是一條資格條件。整份簡章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一句話寫著「僅限需要申請簽證者報名」,或者「已具入境資格者不得申請」。
從「無法取得簽證者,資格就會被取消」,推導出「不需要簽證者,就沒有資格」,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這也正是教育局回應的意思:若學生本身已具入境資格,自然無須另外申請學生簽證。

最後:真正值得討論的是什麼?

把上述五點釐清之後,這場爭議裡真正剩下、也真正值得公共討論的問題,其實跟「國籍」與「簽證」都沒有關係。
第一個是利益迴避的問題:市長的兒子,申請的是市政府教育局主辦的計畫,即使市長本人並未介入甄選,這個結構本身是否需要更嚴謹的迴避機制與資訊揭露?這是一個關於制度設計的問題,跟蔣大寶本人的資格是否符合,是兩件事。
第二個是公費資源的分配問題:一個家庭經濟條件相對優渥、且本身已具備該國國籍與入境資格的學生,是否應該在有限的公費補助名額中位置往後排?這是一個關於資源排序與政策目的的價值判斷——如果這個計畫的目的,包含了幫助經濟弱勢的學生跨出國門,那麼補助對象的排序方式,確實值得檢討;但這個檢討,應該指向「補助條件如何設計」這個制度問題,而不是回過頭去質疑一個依規定申請、依程序錄取的學生「沒有資格」。
而更值得警惕的,或許是這場爭議的過程本身:在事實尚未被釐清之前,輿論已經迅速升級到「號召集體向外國政府檢舉一個未成年人涉嫌詐欺」的程度。無論對這件事的政治立場如何,把一個16歲的孩子推到這個位置上,跟「監督公共資源如何分配」這個正當的目的之間,距離已拉得相當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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