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廖男起初偷拍僅為個人收藏,但自2018年底起發現有利可圖,便大肆搜集並後製偷拍影片。除了自己親自出馬偷拍11名高中少女外,廖男還從不詳管道取得3781名成年女子遭竊錄的影音檔案。
為了擴大銷售,廖男展現高超的商業化運營,先在Telegram創立專屬頻道,將影片編列番號、分類製作目錄,買家必須先儲值76單位泰達幣(約新臺幣2,400元)成為會員,才能獲得看片金與選購權限,會員等級越高,可觀看的影片種類越豐富。
後因有民眾告發廖男惡行,檢警發動搜索,在廖男住處扣得電腦主機、隨身硬碟、GoPro密錄器及手機等大量證物。法官審理時指出,數位影像具備易複製、散布及永久留存特性,廖男將私密影音商品化,使數千名被害人面臨遭辨識與持續侵害的巨大恐懼,犯罪情節極為重大。
合議庭考量廖男坦承犯行,且已與部分提告少女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惟其犯罪時間長達數年、不法所得高達千萬元,仍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販賣他人遭竊錄性影像等3800項罪名,判處廖男有期徒刑12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