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機一個月全天候監控 收到民事起訴狀才驚覺被錄音
判決指出,田女與高男原為夫妻關係,田女因懷疑高男與小三鍾女搞外遇,為了蒐集侵害配偶權的證據,2023年3月中旬,私下委託不知情人士,在高男平時使用的自小客車內,悄悄裝上GPS追蹤器與具有錄音功能的密錄器。田女藉此掌握高男車子的行蹤,並竊聽車內的談話,監控時間長達一個月。
高男對此渾然不知,直到2023年4月中旬將車歸還給田女。兩年後,高男與小三鍾女收到田女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民事起訴狀,律師在閱卷時赫然發現「車內錄音光碟」,兩人才驚覺車內私密談話早已被田女精準掌控。兩人不甘隱私權受損,隨即於2025年9月向檢警提告。
被告喊冤車子登記我名下 他不接電話我才裝定位
田女大吐苦水否認犯行,辯稱該車登記在自己名下,因前夫開她的車卻常不接電話、不知去向,她才裝設GPS定位,並非無端窺探隱私。辯護律師更據理力爭,引用司法判決指出,夫妻互負貞潔義務,面對婚姻崩解的巨大痛苦,田女為了保護配偶權而「保全訴訟證據」,具有手段的急迫性與唯一性。
律師強調,田女裝設後從未即時監聽,且車子是無償借給前夫使用,前夫應承擔隱私降低的風險,主張田女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難」應阻卻違法。
法官駁回避難抗辯 考量「事出有因」展現情理量刑
嘉義地院法官認為,憲法保障個人隱私權,即便是身處公共場域的車輛,使用者依然享有合理隱私期待。法官直言,夫妻雖然互負忠貞義務,但「並不代表配偶必須接受他方全盤監控」,不能假借蒐證之名恣意窺視他方與周遭人士的非公開談話。田女裝設長達一個月,確實嚴重侵害他人隱私,不採信「緊急避難」的辯詞。
判決指出,田女是因懷疑前夫外遇才跨越法律紅線,犯罪動機並非惡劣,且錄音僅用於民事訴訟,未作其他散布。前夫高男與小三的婚外情確有其事,且已被民事法院判決應賠償田女,法官因此直指「告訴人兩人的行為非無可議之處」。審酌田女沒有前科、因婚姻觸礁一時失慮,法官最終給予緩刑自新的機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