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女子與丈夫於2017年結婚,婚後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丈夫與涉案女護理師則在彰化同一家醫院工作。
女子表示,今年1月間,她陸續從女兒及公婆處得知,丈夫住在鹿港父母家時,經常在深夜與女護理師通話,甚至還曾半夜外出。
察覺丈夫行蹤異常後,她進一步查看車內行車紀錄器,發現丈夫與女護理師曾一同前往旅館,因而懷疑兩人關係超出一般同事。
女子主張,兩人曾於3月18日上午8時51分左右開車前往台中一處摩鐵,直到下午6時4分左右才離開,在旅館停留數個小時,因此認為兩人已有不當性關係。
面對指控,丈夫與女護理師均否認發生性行為,主張現有的行車紀錄、跟拍照片及相關影像,最多只能證明兩人曾共同出遊、牽手以及進出旅宿,並不足以證明兩人有性行為。
不過法院檢視雙方提出的行車紀錄器、錄音、照片及影像後,認定兩人確實存在多次單獨相處、共同出遊、牽手,以及一同進出旅宿等情形,而兩人對於曾進入旅館一事也沒有爭執。
法官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中負有維持婚姻忠誠及共同生活和諧的義務。若第三人明知對方已有配偶,仍與其保持明顯超越一般社交尺度的親密關係,即可能侵害配偶基於婚姻所享有的身分法益。
法院指出,本案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兩人發生性行為,但從兩人的往來頻率、相處方式及親密舉動來看,已明顯超出已婚男女正常社交互動的範圍,足以對原告的婚姻生活造成侵害。
至於女子原本提出1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請求,法院考量兩人往來期間、具體行為造成的影響、女子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以及雙方身分、教育程度與經濟狀況等因素後,認為金額過高。
彰化地院最終判決丈夫與女護理師須連帶賠償女子20萬元,並自2026年6月25日起計算遲延利息。全案仍可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