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玉龍主張,前年10月15日上午,他在板橋大觀路雙方共同任職的工廠內講電話,因哥哥對其積怨甚深,竟拿彈簧刀抵住他的脖子後方,並出言恫嚇:「講電話不用這麼大聲,給我小心一點」;隔日下午,哥哥又在工廠內,持彈簧刀朝自己揮刺,導致其左肩遭到5公分穿刺傷合併左側三角肌部分撕裂傷,幸經家人出面制止並報警處理,才未擴大傷害。
事後許男遭弟弟提告刑事傷害、恐嚇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恐嚇部分請求非財產精神損害50萬元,持刀傷害則請求醫療費用2300元、工作損失3萬8400元、非財產精神損害100萬元,合併聲明許男應賠償154萬700元。
法官審酌雙方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身分、地位及前述侵權行為之原因、樣態,對原告精神造成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恐嚇部分請求損害賠償6萬元有理,逾此部分屬於過巨,應予駁回;刀傷害部分,有診斷證明、急診醫囑單、照片及刑事判決可佐,認為醫療費用2300元、工作損失3萬8400元應可採信,非財產精神損害則為50萬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巨,應予駁回。
許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因此法官依許弟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判決許男應賠償非財產精神損害56萬、醫療費用2300元、工作損失3萬8400元,合計60萬700元,並由許男負擔4成訴訟費用,其餘由許弟負擔,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