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指出,A女今年3月4日下午5時許,在新莊昌平街八方雲集向店員點餐時,臀部突然遭吳男碰觸,A女憤而對吳男提出乘機性騷擾告訴,並有店家監視器畫面拍下吳男動作;吳男應訊時坦承,自己就是畫面中碰觸A女臀部之人,但他堅決否認性騷擾犯行,並辯稱:「不記得了」。
吳男辯護律師則表示,吳男的認知及意識狀況都有障礙,無法辨識自身行為,其碰觸A女臀部的行為,為無意識之舉動,吳男在主觀上並沒有性騷擾的犯意;吳男的妻子也證稱,當時吳男可能尿濕或想大便,所以想要叫看護時好碰觸到A女,吳妻也出示其2023年於醫院所做的診斷證明,經振興醫院鑑定,吳男在認知領域中的「專心」、「記得」、「解決」、「學習」、「了解」、「交談」等題目,分別呈現「極重度」及「重度」表現困難,可確認其患有嚴重認知障礙。
此外,檢察官檢視監視器畫面,案發時A女穿著長度達臀部的厚重羽絨外套,吳男僅伸手碰觸A女外套外側,並未直接碰觸A女臀部,加上診斷證明,對於吳男主觀上是否出於性騷擾意圖,並非無疑,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犯嫌,應認犯罪嫌疑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