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周姓偵查佐2024年9月間承辦小涵的性侵害案件,事後小涵友人向警方陳情,指控周員頻頻傳訊騷擾。
信義分局調查發現,周員曾以LINE傳送「可以講點輕鬆的嗎?」並陸續詢問「親生父親什麼時候離開的?」、「這個有影響妳找男友的傾向嗎?有一說是父親照顧影響女兒尋找伴侶的模型」、「會不會因為前夫傷害妳才嘗試和小點的交往?」、「方便知道妳的出生時間嗎」等與案件完全無關話語;同年11月底小涵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後,周姓偵查佐又發訊詢問「所以你的ig是?」,逾越辦案公務必要範圍。
信義分局調查時,周姓偵查佐主張詢問生辰八字是「個人興趣」,詢問家庭背景是運用心理諮商技術進行專業引導,至於詢問IG則是為了清查性影像是否有其他被害人,並非刺探隱私。但法官勘驗對話紀錄認為,周姓偵查佐主動要求「講點輕鬆的」,且詢問IG的時間點與辦案無關,說詞不足採信,認定周員無端詢問與案件無關的個人隱私,確實有言行失檢影響警譽違失。
不過,法官進一步審酌懲處程序發現,北市刑大今年1月21日即對周姓偵查佐核布申誡2次處分,卻遲至同年2月18日才召開考績會同意確認。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僅有「考績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之案件,才得先行發布懲處令。
法院認定,周姓偵查佐涉言行失檢,依法應先由考績會充分評價,且信義分局原本建請以其他條文懲處,顯見本案並無「明確獎懲標準」。北市刑大先裁罰再由考績會過場確認,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使考績會審查流於形式,判決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