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文於民國110年9月9日結婚後就跟老公定居在高雄,兩人還生下一名孩子,她一直以為自己家庭美滿,過得很幸福。直到民國113年10月,孩子用老公的手機看影片時,手機跳出Telegram訊息「我愛你寶貝」,老公立刻將手機搶走刪光對話紀錄,等到小文檢查手機時,又在WeChat發現小三傳訊「當初說好的,她知道了,我就會消失,我會好好的,你也要加油!」等訊息,讓小文心中生疑。
114年5月,小文發現家中iPad有大量老公和小三出遊、發生性行為之照片及影片,這下她終於不再自欺欺人,明白老公真的外遇了,對方是一名年僅20歲的妹子。小文為此感到相當崩潰,内心生出難以抹滅的痛苦,決定對老公和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此案,小三辯稱和渣夫是在民國113年5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男方謊稱自己單身,她說自己只是個「不諳世事的大學生」,所以相信了男方的甜言蜜語,兩人開始交往。
但小三在和渣夫交往之後,無意間得知了小文的存在,渣夫騙小三說小文只是「前女友」,小三說自己也相信了,明明就是男方刻意隱瞞已婚身分,自己沒有想要破壞小文的婚姻。
渣夫則說提告需要證據,但小文的證據都是登入自己的平板之後翻拍下來的,已經違反隱私權,是違法取得,不應拿來當證據。渣夫還說,小文要求的精神慰撫金,是她自己要看那些照片和影片才會精神痛苦,跟自己無關,以此為抗辯理由。
法官依照小文提供的手機對話紀錄截圖、翻拍照片和影片、渣夫和小三出遊的訂房資訊,認為小文確實因此受到精神上的痛苦,自得依法請求賠償。法官還參照小三在IG上和友人的對話「那時是聽說他們快離婚我才跟山姆在一起的,我才是受害者,而且他們分居那麼久,到底有什麼關係,他們也沒有要做愛」、「當初就說要離婚了到現在還不離是關我屁事啊」等語,證明小三在被小文提告後仍持續和渣夫交往,侵害小文之配偶權,判渣夫和小三須連帶賠償20萬元給小文,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