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院判決指出,韋姓男子明知金融帳戶、網銀資料及虛擬貨幣帳戶不得任意交付他人,仍於2024年10月間,將自己申辦的銀行帳戶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密,以及MAX虛擬貨幣帳戶帳密提供給詐騙集團,並收取1萬元報酬,供集團作為詐欺及洗錢工具。
林姓婦人隨後落入投資詐騙陷阱,在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間,依照詐團指示7度匯款,合計822萬9442元至韋男的銀行帳戶,詐團再迅速將款項轉入MAX虛擬貨幣帳戶並提領一空,造成鉅額損失。
幫助犯屬共同侵權 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時,韋男對於原告遭詐騙、款項匯入其帳戶等客觀事實均未爭執,但辯稱自己「沒有那麼多錢可以給原告」,希望法院駁回求償。
法官認為,韋男雖屬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角色,但依法仍屬共同侵權行為的一環,提供帳戶協助詐騙集團完成犯罪,就應與實際行騙者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辯「沒錢可還」 法官:不能免賠
判決指出,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應視行為人是否具備法律責任要件,至於有沒有能力賠償,屬於日後強制執行能否受償的問題,並不能因此免除賠償責任,因此韋男的抗辯毫無理由。
地院判決,韋男須賠償林女822萬9442元,並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5%的法定遲延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