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于男於2023年8月間使用Google帳號在該診所評論區留言,痛批「服務態度有夠差,這是本人見過最爛的診所,不清不楚,購買的課程要退還拖拖拉拉,爛死了」等,診所發現後,認為名譽與商業信用受損,憤而報警提告。
于男在法庭上辯稱,自己曾到該診所施打水飛梭及玻尿酸,留言有所本。但法院調查發現,診所雖有與于男化名相同的顧客資料,但登記為女性,且無施打玻尿酸紀錄;另名與他同名的男子雖留有資料,但無任何診療紀錄與簽名。經法院遍查相關記錄後,于男才坦承他是因任職診所的友人與診所有糾紛,為幫朋友出氣才捏造評論。
法官審酌,于男利用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憑空杜撰不實情節故意抹黑,嚴重貶損診所的名譽與經濟評價,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與診所達成和解,主觀惡意明確,因此依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加重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