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邱男上網認識少女後互加LINE成為好友,去年8月某日深夜,邱男在高雄住處以LINE傳訊少女稱「想看胸部照片,可匯款給妳」,引誘少女自行拍下裸露乳溝等性影像並傳送給他。
隔天邱男食髓知味,再度以「願意支付5萬元代價」為誘餌,誘騙少女至台鐵鳳山車站的殘障廁所內,要求少女撫摸他性器幫打手槍,邱男則口舔少女胸部逞慾,不料事後邱男竟然賴帳,少女才發覺被騙失身。少女母親發現後憤而向鐵路警察局報案並提告。
高雄地院審理時,邱男雖坦承犯行,但因事後未賠償少女分文,甚至持續聯絡少女逼她撤告,造成少女與母親極大精神壓力,出現嚴重睡眠困難、頭痛等身心症狀。法官審理後認定,邱男對少年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危害甚鉅,且毫無反省之意,惡行重大,依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另依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罪判刑1年10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