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國誠專欄:駁中國「巴丹島屬於台灣」與「南海仲裁」的荒誕敘事
中國最近提出所謂「巴丹群島屬於台灣」的說法,可謂21世紀「破天荒」的假性敘事。東方IC

宋國誠專欄:駁中國「巴丹島屬於台灣」與「南海仲裁」的荒誕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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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06:40:00最後更新 2026/07/16 06:40:29

宋國誠/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中國問題與國際戰略學家,《宋國誠觀點》YT頻道主持人、《宋國誠觀點》(Blog)版主,最近著作《圍堵中國》,2026
中國最近提出所謂「巴丹群島屬於台灣」的說法,可謂21世紀「破天荒」的假性敘事。雖然這是6月28日在廣州暨南大學召開的一場《日菲『劃界』背景下巴丹島主權問題學術研討會》上提出的,名義上是一種「學術見解」,但實際上是中共「政治野心」的暴露,也就是試圖通過「學術包裝」,從「台灣海峽內海化」進一步擴張為「印太島鏈內陸化」。
什麼是「印太島鏈內陸化」,就是一種通過「巴丹屬於台灣,台灣屬於中國,所以巴丹屬於中國」的「主權併吞三段論」。這是中共的「主權妄想症」又一次病發,「主權肥大症」的再一次發作。

一,四個荒誕,四個反駁

在這場研討會中,中國學者試圖從「人類學」、「歷史條約」、「地理延伸」以及「外媒報導」四個層面,推論菲律賓目前實際控制的巴丹群島,「在法律上屬於台灣(中國台灣)」。在國際法、歷史現實與現代國際政治的檢視下,這些論點不止是「牽強」,而是一種「故意無知的荒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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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國與菲律賓及菲律賓巴丹島的地理位置關係圖。本報製圖
我在這裡指出中方論述的「四個荒誕」,並提出「四個反駁」。
1,荒誕之一:把「人類學親緣」等同於「現代領土主權」
中方學者提出,巴丹群島上的伊瓦坦人(Ivatan)與台灣蘭嶼的達悟族語言相通、文化和習俗相近,且都居住在「地下屋」,由此證明兩地「同源」,進而推論巴丹群島是台灣的延伸。
反駁之一:
(1)國際法的主權判定依據是「實效(實質而有效)管轄」,而非「族群血緣」
1928年4月4日,常設仲裁法院(PCA)在「帕爾馬斯島案」」的仲裁案中,確立了「領土主權取得與維持」的原則:決定一個領土歸屬的核心標準是「國家主權持續且和平的實際顯現」(Continuous and peaceful display of state sovereignty),也就是「有沒有」行政設治、徵稅、駐軍或司法管轄等等「治權事實」的存在。在歷史上,不論是清朝政府、日本台灣總督府,還是戰後的中華民國政府,從未對巴丹群島進行任何實質管轄。
相反地,菲律賓自西班牙殖民時期、美屬時期到1946年獨立,對巴丹群島進行了超過百年的有效治理(設有「巴丹群島省」)。這種「有效管轄」在國際法上的效力遠遠壓倒任何「人類學親緣」的歷史描述。
(2)國際級笑話級「假性敘事」
如果中共的假性敘事可以成立:台灣的原住民族屬於南島語族。那麼整個玻里尼西亞、馬來群島、密克羅尼西亞群島,都有深厚的血緣與語言親緣性,難道台灣可以宣稱對整個太平洋與東南亞島嶼擁有主權?反之,菲律賓是否也能以此宣稱蘭嶼屬於菲律賓?這種將「人類學分布」當作「現代地緣主權」宣稱的作法,在國際法上完全是個「笑話」。
(3)中共自己在「分裂國土」
如果「人類學親緣」的觀點可以成立,豈不證明台灣的「原住族群」是由「南島族系」所構成?而不是「中華漢族」(移入族群)所構成?從而證明「台灣的主權屬於「原住民」或「南島族群」。這些中國學者豈不觸犯了「分裂國土」的重罪?豈不違反了「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如果巴丹島和台灣「自古就是一家人」,那就是「台灣自古不屬於中國」。
2,荒誕之二:曲解國際條約,任意進行「法律的選擇性解釋」
中方所持的論點是:1898年美西戰爭後簽署的《巴黎條約》第三條,規定西班牙割讓給美國的菲律賓領土北界為「北緯20度線」,而巴丹群島位於北緯20度25分至21度之間,位於該線以北。僅僅只有25分之差,中國就大作文章。中方學者宣稱巴丹群島「在法律上從未被成功割讓給美國」,「進而未合法傳承給獨立後的菲律賓),這叫作「法律的選擇性解釋」,一場主權幻想的「一簾幽夢」。
反駁之二:
(1)條約補漏:美國與西班牙在隨後兩年(1900),隨即簽署了《華盛頓條約》,美西雙方明確將《巴黎條約》漏掉的、位於界線外的周邊島嶼(包括巴丹群島)全部割讓給美國。
2,條約繼承原則:菲律賓於1946年獨立時,其憲法及國際條約全面繼承了美屬時期的領土範圍。巴丹群島自1909年起就設為菲律賓的一個省分,菲律賓對其擁有超過百年的實際有效管轄,島上居民並未抗議,這就是「持續且和平的時效統治」,確立了菲律賓具有對巴丹島「無可爭辯的最高主權效力」。
3,荒誕之三:無限擴張「地質延伸」與「主島附屬原則」
中方論點是:巴丹群島距離台灣本島僅142公里,距離蘭嶼僅99公里,地理上是台灣島的「自然延伸」,因此應適用「附屬島嶼隨主島(台灣))」的原則,歸中國所有。
反駁之三:
「自然延伸」通常用於「大陸棚劃界」,而非直接用於推翻「既存島嶼」的主權。巴丹群島在行政、歷史、條約上從未歸屬台灣的地方政府管轄,不論是清代、日治時期還是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僅因「距離近」、「地質板塊鄰近」,就硬將一個擁有獨立行政建制的「巴丹群島省」,且住有數萬菲律賓公民的島群,宣告為「台灣的附屬島嶼」,這無異於主張「鄰國就是我國」、「隔壁就是我家」!
4,荒誕之四:引用外國報紙「清朝曾想割讓」作為主權想像
中方論點是:有中國研究員引用1895年《紐約時報》等外媒報導,稱當時清政府在甲午戰爭後「曾計劃將巴丹群島與巴布延群島(Babuyan Islands)一併割讓給日本」,以此證明清朝對該地擁有「合法主權」。
反駁之四:
在國際法上,主權的確立需要確鑿的官方歷史文獻、地圖、戶籍或駐軍紀錄。清朝官方歷史上從未對巴丹群島進行過任何實質管轄,甚至連地圖都未將其納入。僅憑130年前外國報紙的一則「小道傳聞/電訊」,就拿來當作「自古以來擁有主權」的鐵證,這就是我所說的21世紀「破天荒」的大笑話!

二,中國究竟圖謀什麼?

1,反制日菲:藉由「質疑菲律賓領土完整性」,反擊日菲在台灣東部海域進行的劃界談判,這是「初期目的」。
2,製造執法煙幕彈:以「島嶼主權模糊化」的策略,為中國海警、海軍在該海域(特別是巴士海峽關鍵戰略水道)進行「專項執法和常態巡邏」製造法理煙幕彈,這是「中期目的」。
3,施展印太擾動戰略:把既有的「印太秩序」攪亂,「清水攪混之後再摸魚」,為未來的軍事侵略預先部屬「法理藉口」,最終實現「印太島鏈的內陸化」,這是「終極目的」。

三,南海仲裁上又一個「假性敘事」

7月12日是「南海仲裁案裁決」10周年,中共外交部晚間發布聲明,宣稱裁決是「一張非法、無效、沒有拘束力的廢紙」,中方不接受、不承認該裁決,並敦促有關國家停止在南海問題上「挑事生非」、破壞南海和平穩定。那難道中共將南海島礁軍事化、發射攜帶模擬核子彈頭的導彈、衝撞菲律賓軍艦,都是在維護南海和平」?
在此同時,美國、菲律賓、澳洲、加拿大、愛沙尼亞、德國、義大利等等14個國家,發表「紀念南海仲裁案裁決」10周年聯合聲明:依據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決,中國在南海的廣泛海洋主張,包括以「歷史性權利」為基礎的主張,均沒有法律依據。14國並反對中國在爭議海域採取破壞穩定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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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在黃岩島海面上的小船。圖片摘自新華社
南海仲裁案,焦點有兩個:
1,「南海仲裁案裁決」究竟有沒有效力?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6條及附錄七第11條的規定:「仲裁庭做出的裁決是終局的(final)且具有法律拘束力(legally binding)」。換言之,仲裁法院依據《海洋法》做出的裁決,自始並最終有效。
2,中共的「歷史性權利」究竟存不存在?
在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決書的第四部分,仲裁庭針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歷史性權利的關係」,進行了極為詳盡的法理解釋。這個解釋有兩個重點:
(1)仲裁書指出,《公約》並非一般的普通條約,而是各國在相互約定下達成的一部「海洋憲法」,它旨在為全球海洋劃定統一、清晰且具排他性的法律框架。
(2)中國在1996年批准了《公約》。仲裁庭判定,當一國自願成為《公約》締約國時,就等於同意其原有的歷史性權利若與《公約》條文不符,該「歷史性權利」即行消滅。換言之,國家不能一邊享受《公約》賦予200海浬「專屬經濟區」的權利,一邊又越過200海浬去主張舊有的歷史性特權。
(3)在仲裁判決書中,最關鍵的法律結論就是:「中國在『九段線』內的歷史性權利的主張,在超過《公約》允許的地理和實體限制範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指出,即使中國在歷史上曾有對南海水域的資源,享有排他性的歷史性權利(如捕魚、通航等),但在中國批准《公約》後,這些權利只要與《公約》關於「專屬經濟海域」(EEZ)和「大陸棚」的規定不一致,就已經在法律上歸於消滅。
總結來說,「南海仲裁案裁決」始終有效,中國的「歷史性權利」根本無效。
中共對於「南海仲裁案」的態度,叫做「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對中共有利的就遵守,不利的就推翻。這不叫「國際社會成員」,而是「流氓幫派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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