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紅星新聞報導,此案一審法院調查指出,原告正宮孫女與丈夫李男於2002年結婚,為合法夫妻。然而,李男卻自2015年起與小他18歲的趙女發展出婚外情,並長期維持不正當男女關係。期間,李男透過銀行轉帳、行動支付紅包等方式,先後匯款給趙女多達人民幣51萬1157元,兩人甚至還甜蜜結伴前往哈爾濱等地旅遊。
對此,趙女在法庭上極力抗辯,聲稱兩人相處「錢才是第一順位」,每次發生關係前李男都必須付錢,只要沒給錢就沒有性交或其他服務,強調雙方是「純粹的性交易」,而正宮對此也一直知情,因此主張這些轉帳絕對不是「贈與」。
不過,一審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男與趙女自2015年相識後,長期保持不正常男女關係並多次給予金錢,在法律定義上完全符合「包養」的特徵,並不屬於短期、單純的賣淫嫖娼。李男為了維持婚外情而給予財物,趙女也欣然接受,雙方已成立實質的「贈與契約」。
法官指出,李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妻子同意便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其行為嚴重違反善良風俗。再者,趙女取得這些財產並非出於善意,此舉已嚴重侵害了正宮孫女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
由於該筆款項金額龐大,遠超一般日常生活所需,且是基於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所產生,存在明顯過錯。因此,法院最終裁定李男與小三之間的贈與契約無效。
至於正宮孫女另外提出要求小三趙女支付利息,以及賠償人民幣5萬元(約新台幣23.5萬元)精神慰撫金的部分,遭一審法官駁回。一審判決趙女必須將人民幣51萬1157元全額返還給正宮,趙女不服提出上訴,如今遭到二審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