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李宜諪在律見結束後,透過LINE群組告知吳芳儀友人陳永山首飾擺放位置,並轉交吳女名下汽車鑰匙,指示對方變賣財產,試圖隱匿犯罪所得。
仙塔辯稱:警方未扣押車輛 依經驗幫轉交
北院審理時,李宜諪供稱,陪偵結束後曾與趙浩程聯繫,告知自己已收取律師費,且吳芳儀交付車鑰匙給她;趙當時詢問「怎麼會有鑰匙」,她回覆是因吳芳儀表示警方未扣押車輛,自己才將鑰匙轉交給陳永山。
當時李宜諪進一步表示,律見時吳芳儀提到名下有車,但警方稱無須扣押,她依過往辦案經驗判斷,若第一時間未被扣押,後續被扣押的可能性不高,因此才協助轉交鑰匙。她強調,自己僅負責吳芳儀遭拘捕後的24小時陪偵及一次羈押庭,後續案件均由趙浩程接手,直到5月得知陳永山因車鑰匙一事遭羈押,才意識到問題嚴重。
法院判決:洗錢判5月、洩密無罪理由曝光
北院歷經數月審理,7日做出一審判決:李宜諪洗錢罪遭判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8萬元。洩密部分無罪。北院指出,根據李宜諪及陳永山證述內容,李宜諪未交付任何資料給陳永山閱覽,或談及其他共犯涉案情形,與刻意傳話給詐欺共犯躲避追緝、破壞檢警偵查計畫等泛稱為「詐團律師」情形有別,難認李宜諪是洩漏或交付偵查中的重要事項,而有害於偵查程序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影響檢警偵查程序情形,此部分難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洗錢罪部分,北院說明,李宜諪等人是洗錢罪的幫助犯,但審酌她並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犯罪情節比正犯更輕,另無證據可證明她有獲得犯罪所得,依規定得以減輕其刑。
法官斥責:身為法律人 未恪守律師倫理
北院認為,李宜諪、蔡沅諭身為執業律師,具有法律專業,應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自我約制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誠正信實執行職務,卻分別幫助洗錢及洩漏偵查秘密,亦應予非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