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核能」與「鞭刑」都不應該被公投
核能與鞭刑看似不同,但其共同特徵在於:都無法被簡化為單一價值選擇,圖為2025年8月重啟核三公投的投票情況。攝影李智為

投書:「核能」與「鞭刑」都不應該被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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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仁斌 /台灣永續治理論壇發起人、中國文化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副教授
近日國民黨宣布將推動「使用核能」與「詐騙犯鞭刑」兩項公投,再度引發社會討論。但真正值得關注的問題,並不在於支持或反對,而在於另一個更根本的制度性提問:當公投開始處理高度制度化與技術性議題時,我們是否仍在它原本設計的民主邊界之內?換言之,問題不只是「該不該公投」,而是「什麼問題可以被公投」。
公投是現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核心功能從來不是取代政府治理,而是提供人民對重大公共議題的方向性表達。政治學者Robert Dahl在討論民主制度時指出,民主並非單一決策機制,而是一組制度分工:行政負責執行、立法負責規範、司法負責審查,而公投則是在特定條件下補充代議政治的民意表達機制。在這個架構中,公投的功能是補充,而非替代;是表達,而非治理。一旦這個邊界被模糊,公投就可能從民主工具,逐步轉變為治理負擔。
2016年英國脫歐公投表面上回答的是「是否離開歐盟」,但真正複雜的問題卻在投票之後才全面浮現。包括貿易重建、金融監管調整、邊境安排與法律體系銜接,無一可以透過公投一次性解決。這個案例清楚顯示公投可以決定方向,但無法完成治理。相對地,瑞士被視為直接民主典範,但其公投制度運作,建立在高度成熟的制度條件之上,包括地方自治、資訊透明、協商文化與憲政審查。也就是說,公投之所以可行,不是因為公投本身,而是因為整體制度足夠支撐其運作。缺乏這些條件時,公投反而可能放大社會對立,而非提升治理品質。
近年台灣公投議題逐漸從價值爭議,延伸至能源政策、環境治理與刑事制度等高度制度性領域。核能與鞭刑看似不同,但其共同特徵在於:都無法被簡化為單一價值選擇。核能涉及核安監管、核廢料處理、電網穩定、風險管理與能源成本結構;鞭刑則涉及人身自由保障、比例原則、刑罰目的與憲法秩序。這些問題本質上並不是「要或不要」,而是「制度如何設計與運作」。當這類議題被壓縮為公投題目時,治理複雜性便被制度性消失。
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於公投過多,而在於制度分工逐漸模糊。在理想的民主架構中:行政負責政策設計與執行、立法負責制度建構與修法、以及司法負責基本權利與合憲審查,公投則處理重大價值爭議的直接表達。但當公投被過度使用時,會產生兩個結構性結果:其一,政治責任被轉移,使政策制定者得以將決策外包給公投結果;其二,治理問題被簡化,使制度討論退化為二元對立選擇。表面上看似提升民主參與,實際上卻可能削弱治理清晰度。
核能與鞭刑公投之所以爭議,不只是議題本身,而是問題設計的結構過度簡化。核能不是單純的能源選擇,而是整體能源系統的制度安排;鞭刑不是單純的刑罰強度問題,而是刑事制度與憲政秩序的一部分。因此,即使公投通過,也無法直接轉化為政策結果,仍必須回到行政制度設計、立法程序修正與司法合憲審查。公投在此類議題中,最多只能提供政治方向訊號,而非治理答案。
民主制度的成熟,不在於公投使用頻率,而在於制度是否仍維持清楚分工。一個成熟的民主體系,必須能清楚區分哪些問題適合人民直接決定、哪些問題應交由代議與行政體系處理、哪些問題必須交由司法保障基本權利。當邊界清楚時,公投是民主的補充;當邊界模糊時,公投可能成為治理的替代品。
因此,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是否要公投」,而是:我們是否仍然知道,哪些問題不適合用同一種方式被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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