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宏專欄:游盈隆別以為自己還是政論名師
游盈隆宣稱:中選會對立法院通過的公投通過是原則、不通過是例外。林煒凱攝影

陳嘉宏專欄:游盈隆別以為自己還是政論名師

Google 設為偏好來源
Facebook 分享
mirror-daily-logo

2026/07/06 06:50:00最後更新 2026/07/06 06:50:17

攝影:

林煒凱

中選會主委游盈隆說,公投綁大選是必然的趨勢。這句話不能說不對,但他在國民黨提出鞭刑入法公投案之際宣稱:「中選會對立法院通過的公投通過是原則、不通過是例外」,暗示中選會只能通過鞭刑公投案,那就大有商榷的餘地了。中選會否決立法院所提的公投案不乏前例,1年前,立法院提出的「反廢死公投」就曾遭中選會駁回,何來游盈隆「通過是原則」之說?
公投雖然是「補代議政治之不足」,不過,我國《公投法》也的確允許總統、行政院及立法院在特定狀況提出公投案。但除了由公民連署提案以外,總統只能就「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投,行政立法兩院也只能就「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交付公投。箇中原因也很簡單,任何涉及到法律案的複決與立法原則的創制都是兩院的職權,行政院可以提出立(修)法案,立法院更可以逕行修法,有什麼理由還要勞民傷財透過公投去問老百姓的意見?
中選會當初駁回立法院所提「反廢死公投」的理由有二:第一、反廢死公投的反對標的是憲判字第8號所言「死刑必須由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規定,事涉《法院組織法》的表決規定,本質上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並不是立法院可發動公投的「重大政策」範疇。第二、該項公投案繞過修憲程序,卻想以比立法層級更低的重大政策公投案挑戰憲法法庭判決,明顯違憲,自不應該成案。
回頭來看立法院剛通過的鞭刑入法公投案也有一樣的問題:第一、提案主文就是要求政府「制定法律」,也就是針對若干犯罪樣態制訂特別刑法制度(鞭刑),明顯屬立法原則之創制,已違反《公投法》之規定。第二、鞭刑屬於古老的「肉刑」,違反兩公約的禁止酷刑原則,更不符現代刑法的目的,同樣明顯違憲,根本不應成為公投的標的。
明明透過自己修法就可以解決的問題(看看過去兩年立法院通過多少爭議法案),卻硬要拿來公投,這個立法院在意的根本不是公投的成敗,而是想在發動公投的過程中激發大量的情緒動員,把複雜的問題用簡單的是非善惡對立起來。甚至可以說,在早知道自己所提的公投案極可能違憲的情況下,這群人就是等著民進黨政府轄下的中央選舉委員會駁回這些公投案,再用「反廢死」、「反鞭刑」、「挺犯罪」來標籤對手。
事實上,從2017年立法院修法將《公投法》放出鳥籠之後,幾乎沒有一次公投案不是在這樣的政治機心與朝野對抗下進行。例如,跟核能相關的公投案,不到10年的時間裡已經舉行過3次(今年底可能會有第4次),然公投的位階不但遠不如立(修)法案,依《公投法》甚至僅有兩年的效力期限。在大費周章勞民傷財之後,這些公投案不論通過與否,最後幾乎都船過無痕,再也無人聞問。
作為一個執行公民投票選務的獨立機關,中選會固然無法對公投的政治化與無用化做出改變,但至少要守住兩個原則:1、面對即將紛至沓來的公投案,若有明顯違憲之虞,只有依法駁回一途,公投一個違憲無用的公投案簡直成何體統。2、立法院逕行提出的重大政策公投案不能是法律之複決或立法原則之創制,因為這明顯違反《公投法》規定,中選會不得違法。
至於游盈隆,他應該知道中選會是合議制,而非首長制;過去幾10年來,有哪一位中選會前主委像他一樣如此好發議論?游盈隆已經不是政論名師,在中選會委員會議做出結論前,他沒有任何立場表達自己的政治觀點,依憲依法辦好選務才是他此刻唯一且最重要的任務。

★《鏡報》徵文/《鏡報》歡迎各界投書,來文請寄至:editor@mirrordaily.news,並請附上真實姓名(使用筆名請另外註明),職稱與聯絡電話。來文48小時內若未收到刊登通知,請另投他處。

訂閱《鏡報》論壇電子報

每週3次,將最新的《鏡報》論壇好文章送到您的信箱

延伸閱讀

promote-topic 關閉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