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指出,被告為憲兵訓練中心學生第二大隊第五中隊預財士,案發時負責伙房監廚、理貨及菜量協調等勤務。114年6月11日上午,因欲外出處理私人事務,在未取得分隊長及輔導長同意情況下,前往大隊辦公室盜用2名長官印章,蓋印於請假外出報告單上,藉此偽造已完成請假程序。
同日中午12時55分左右,被告持偽造的請假單向營區大門衛兵出示,成功騙過警戒人員後離營外出。約35分鐘後,再透過不知情的廚師協助開啟營區北側門返回部隊,全案事後遭查獲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時指出,被告坦承犯行,依法成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盜用公印文及欺矇衛兵通過警戒處所等犯行,但因屬一行為觸犯數罪,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以盜用公印文罪。
法官認為,被告身為現役軍人,肩負保衛國家及維護軍紀責任,卻為處理私事偽造請假單、盜用長官公印並欺騙衛兵擅離營區,影響部隊人員管制及國防紀律,行為殊屬不當。
不過,法院也考量被告離營時間僅約35分鐘,犯後坦承犯行,且分隊長、輔導長及憲兵訓練中心均未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依刑法第218條第2項盜用公印文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