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下班猛傳LINE交辦!硬拗「自留不算加班」
判決指出,林女2023年2月入職逸品公司擔任出納行政,後被轉保至同屬一個家族企業集團的金門玻璃廠,負責多間關係企業作帳與老闆、董事的私人雜事,月薪最終調整至4萬3,000元。
林女因與高層鬧翻,在2024年3月「被離職」,先前已透過訴訟獲賠資遣費等共8萬6,653元確定。
林女隨後再提告追討加班費,並提出出勤紀錄與LINE對話截圖證明,顧姓老闆與黃姓董事經常在下班後傳訊息指示工作。
對此,兩家公司反駁,林女的業務在上班時間即可處理,是她「擅自滯留」且未申請加班,因此不願給付。
自訂下班不算錢!「超時津貼」被抓包4個月沒發
不過,台北地院法官審理發現,逸品公司在人事規章中規定「18:30之後,如須繼續處理事務者,留下來的時間不算加班」,這種單方面剝奪勞工加班費請求權的條款,已明顯違反法令。
法官指出,根據《勞動事件法》「工時推定」原則,只要出勤紀錄有簽退,即推定勞工是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而公司不但無法舉證林女「滯留卻沒工作」,高層還在下班後頻頻傳LINE指示公務,顯見加班事實明確。
此外,公司雖辯稱每月發放的「超時津貼」就是加班費,但法官比對發現,林女有4個月明明有加班,公司卻連一毛「超時津貼」都沒發,顯見該項目只是本薪的一部分,不能拿來抵銷加班費。
台北地院最終判決逸品與金玻公司應給付林女6萬5,430元加班費,並提繳3,378元勞工退休金至其專戶。本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