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分之差擦身最優申請人 微風控甄審不公聲請卡關
據了解,台鐵局改制為台鐵公司後,為辦理台北車站大樓G+2、G+2、U+1層(現微風台北車站商場範疇)於契約期滿後的增建、改建、修建及營運移轉案(簡稱系爭促參案),於今年1月15日正式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今年4月22日,台鐵召開第3次甄審委員會綜合評審會議,共有8家民間廠商通過資格審查展開廝殺。最終評審結果採序位法計算,新光三越以序位合計值「23」奪冠,被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微風廣場則以序位合計值「24」,因1分之差與台灣捷爾東商業開發環球購物中心合作聯盟並列第二,但微風因取得序位「1」的票數最多,獲評為次優申請人。台鐵隨後於4月28日公告甄審結果。
微風廣場不服,質疑甄審過程涉及洩密、且有甄審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等違法情事,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訴訟庭聲請,在相關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應停止原處分的執行。
北高行:合約期滿本就消滅 損害可用金錢填補
台北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為,從形式上觀察,台鐵的甄審公告處分並無「一望即知」的明顯違法。至於微風指控的洩密、委員未迴避等弊端,客觀上必須經過本案訴訟的繁瑣調查、兩造言詞辯論後才能論斷,無法僅憑微風片面之詞就認定原處分顯有疑義。
合議庭更直言,微風與台鐵簽訂的前營運契約,本就載明於今年7月24日期限屆滿,經營權隨之消滅,期滿後本來就不是「當然」由微風繼續經營,這在簽約時就是微風可以預見的,與台鐵本次的甄審處分無關。
合議庭指出,縱使微風主張會因此失去營業收入、商譽受損,但這些損害在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回復原狀,且「可以用金錢填補」,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所稱「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的要件。
微風提專櫃、勞工權益遭駁 法院:非自身利益無權聲請
此外,微風在庭上極力主張,若執行原處分,將會對其所屬勞工及其家庭、往來專櫃廠商、一般旅客與社會大眾造成重大損害。
不過,合議庭對此見解嚴正駁回,強調這些均非微風廣場「自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到的損害或危險,微風依法無權拿「他人的損害」來作為自己聲請停止執行的理由。綜上所述,微風的聲請與法條要件不符,裁定駁回。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