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陳女自2004年起擅自假冒遠雄人壽公司的名義,向18名客戶招攬非公司核准販售的「優質信託憑證」、「債券信託憑證」、「FFBC基金」、「30萬元3年方案」等投資方案,並佯稱這些是遠雄人壽的保險商品,保證年息可達5%到14%不等,到期可贖回本金及領取利息。
為取信客戶,陳女偽造投資文件及合約,上面載有遠雄人壽的商標,讓客戶以為她宣傳的是遠雄公司官方出具或相關的高利保本產品,讓遠雄公司的商譽遭受損害。陳女收受款項後,多將錢挪作私人用途,再以後續投資人的錢支付前期投資人的利息,並於轉帳時在備註欄填寫「遠雄人壽」、「安養金」,目的是為了讓投資人相信這些錢確實是由遠雄支付。
20多年來的不法行徑讓陳麗妙賺進4945萬元,直到她退休後,無法再繼續以後金補前金的方式支付利息,投資人才驚覺受騙。
檢方偵查認為,陳女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還多次翻供,還在偵訊中將所有責任推給「客戶沒讀書、從來不看保單」,犯後態度極為不佳,顯無悔意,依法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