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江男與被害女子素不相識,2023年8月底起,江男連續3天在台鐵美術館車站守候每天在此上下車的被害人,第一天他在車站守候,見女子從候車區起身上車,立刻衝上去跪在她剛坐過的椅子前,雙手抓著椅子將頭臉緊貼椅墊,地做出聞、吸氣味的變態動作,隨後尾隨女子進入車廂。
隔天江男故技重施,再度尾隨並當眾嗅聞女子起身後的座位,第三天更變本加厲,他故意坐在女子正對面,雙手放在褲襠上扭動觸碰下體,待女子嚇得逃離後,他再度衝去猛聞椅墊氣味。
被害女子驚恐不已,改到高雄火車站搭車,沒想到江男竟也提早幾站上車守候在同車廂內,死纏爛打的監視、跟蹤行徑讓她超崩潰,自行蒐證錄影向警方報案。
江男到案後極力狡辯,聲稱該路線是他必經的通勤路線,並未特意跟蹤被害人;對於自己連續3次衝上前「狂吸椅墊」動作,江男竟然鬼扯稱只是覺得「開心、高興、好玩」。
法官審理後認為,江男在相同時間區段反覆持續靠近被害人,甚至在女子刻意變更搭車車站後,仍能提早變更路線上車尾隨,顯然是有意識、有目的地觀察與跟蹤。此外,其異常嗅聞座位的行為顯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已導致被害人心理遭受極大精神壓力。因江男犯後否認犯行,被認定態度不佳,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因毫無悔意且被害人堅持訴究,法官仍判他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且不給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