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放水被控圖利!鄉公所人員稱「流標影響離島民生」 法官考量這點給他緩刑
林姓男子曾在莒光鄉公所負責採購業務,因擔心馬祖離島地區廠商不足,相關工程首次招標均流標,遂放行前鄉代借牌投標。畫面翻攝莒光鄉公所官網

標案放水被控圖利!鄉公所人員稱「流標影響離島民生」 法官考量這點給他緩刑

離島採購爆弊案!曾任連江縣莒光鄉公所採購承辦人的林姓男子,明知前鄉民代表曹男借用他人公司名義投標,仍違法辦理3件採購案決標、驗收及撥款,遭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不過法院審酌,涉案工程均因首次招標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林男是為避免離島民生建設延宕而便宜行事,並非為個人牟利,且工程均已完工驗收、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自偵查起即坦承犯行、無前科,認再犯風險低,因此宣告緩刑5年,但須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判決指出,林男自1998年至2021年間擔任莒光鄉公所約用人員,負責採購業務,涉案的3件採購案首次開標時,均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前鄉民代表曹男(已歿)因不具投標資格,遂借用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林男明知此情,依規定應取消其投標資格,卻仍讓案件完成決標。
法院查出,涉案採購案包括2019年度及2020年度路燈巡檢維護管理開口契約,以及2020年度雨污水下水道維護修繕暨緊急清淤工程,決標金額合計超過260萬元,後續工程款也依程序核撥,再轉交實際施作人曹男。
法官審酌,林男並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且自偵查至審判均坦承犯行。另考量馬祖離島地區廠商不足,相關工程首次招標均流標,其違法決標動機主要是避免地方建設及民生需求延宕,並非為個人牟利;且工程均已實際施作完成並驗收合格,對公共利益造成的實質損害有限。
不過法院認為,林男身為鄉公所採購承辦人,本應維護政府採購制度公平、公正與公開,卻明知借牌投標仍違法放行,已破壞政府採購制度公信力,因此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由於林男沒有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且本案具有離島採購困境等特殊背景,法院依法減刑後,宣告緩刑5年,並命其向公庫支付5萬元作為負擔,藉此警惕公務員即使出於公益考量,也不得逾越法定採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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