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擔任水電工的劉姓男子,2024年10月14日下午潛入文化大學大倫館男宿,並藏匿於5樓浴室隔間內,當晚8點,宿舍管理員察覺異狀報警,警方當場將劉男逮捕,並扣押他的手機。檢警追查發現,劉男在同年9月8日也曾潛入同一棟男宿浴室窺視,該部分已先被士林地院判決有罪確定。
士林地檢署分案偵辦時,曾傳喚當天在場、懷疑受害的2名文化大學男大生出庭,經數位鑑識,劉男手機內雖有男子沐浴裸露照片,但均未攝得臉部,缺乏辨識特徵,且2名男大生看過照片後,均證稱身形與自己不符,無法確認拍攝對象。
高院審理後指出,劉男手機內照片既無法辨識被害人身分,即無從認定完成竊錄,由於刑法妨害秘密罪及攝錄性影像罪均不處罰未遂犯,在照片當事人身分不明、欠缺被害人告訴下,訴追條件有所欠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二審維持一審見解,判決妨害秘密罪部分無罪。
至於劉男無故潛入文化大學宿舍浴室行為,二審法官認為其侵害校園管理並破壞居住安寧,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量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