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指述,2人2000年9月結婚,同年10月登記,雙方婚後育有1子,現已成年,並提出戶口名簿為證,但由於雙方性格不合,而長期分居,甚至從2015年迄今,雙方從未再見面或聯繫,A女也向有人訴苦,想見小孩也遭拒,在忍了11年後,終於下定決心,向法院訴請離婚。
A女友人也出庭作證,表示自己與A女目前都居住在澳門,雙方是2017年認識,A女是樓下鄰居,所以經常一起吃飯,但在吃飯時曾問過對方「都沒見過你老公」,但A女卻表示早就分開,兒子也在台灣,因為丈夫看不起她,連兒子都不讓她見,認識以來也不曾見她與丈夫有過電話或通訊軟體聯繫。
而法院通知後,甲男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也未提出書狀答辯,法官根據A女指述及鄰居證詞,認為雙方夫妻關係已是有名無實,婚姻已生嚴重破綻,無法使婚姻關係繼續維持,雙方共同生活顯已難圓滿,且甲男有可歸責事由,因此判准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