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男自2019年起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負責襄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他因手頭上數個案件逾期未進行,為了規避研考科催辦、避免影響考績,竟在承辦數起毒品案件時,將已近3個月毫無進度的案件,利用公務電腦在系統的辦案進行簿上,虛偽登載「借執行中」、「勘驗」、「聲觀中」及「拘提中」等不實進度。
自己人抓包自己人 考績丁等免職
檢察官發覺造假後分案偵辦,謝男卻辯稱自己罹患癲癇、嚴重憂鬱症等身心疾病,發作時意識混亂「過失打錯」。但法官比對系統發現,這些特定字眼並非下拉選單、必須由人工親自鍵入,認定有意識造假,旨在維護自身考績,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由於謝男連續偽造辦案進度,桃園地檢署在考核2023年度年終考績時,直接評列為丁等(免職),銓敘部隔年2月審定予以免職,法務部也於同年3月發布免職令。謝男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復審遭駁回。
謝男再透過法扶律師提起行政訴訟,並追加銓敘部與法務部為共同被告,要求撤銷免職令。合議庭認為,謝男追加被告與原訴訟的基礎事實相同,原本應予准許,但在進行程序審查時,發現謝男起訴的時間已逾期。
辯稱決定書未送達本人 法院:已逾法定期限7個月駁回
謝男主張,保訓會當初做出的復審決定書,只有送達給他的前任復審代理律師,並沒有直接送達給他本人。他強調免職處分對公務員權益影響極其重大,行政機關理應將公文送達給本人才算合法送達。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程序中若委任代理人,公文原則上就應向代理人送達。保訓會於2024年7月16日將決定書送達該律師事務所並由人員簽收,當時就已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計算,扣除在途期間後,謝男最晚應於2024年9月23日前起訴,他卻遲至2025年4月30日才遞狀,已逾期7個多月,起訴程序不合法,且無法補正,因此無需審查免職案的實體理由,直接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