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內容,蘇男在女子拒絕性要求後,除以揭露雙方私下約定為由施壓外,還疑似透過通訊軟體另行偽裝女性律師身分,自稱「小莫2.0」,加入對話群組對被害人進行心理施壓。該假冒律師身分者聲稱女子違反所謂「約定」,需額外支付30餘萬元違約金,並揚言若不配合將提起法律訴訟,進一步造成被害人心理壓力。
在多重壓力與誤信對方法律身分的情況下,被害女子依指示前往台中市區某汽車旅館。判決指出,蘇男於該處對女子進行性行為,並以手機拍攝影像,過程中在女子明確表達抗拒與不適後仍未停止行為,還強迫「開發小菊花」,法院審酌相關事證後,認定蘇男行為已構成強制性交犯行。
被害人難忍多次受辱,選擇報警。警方於同年8月前往蘇男位於嘉義住處執行搜索,查扣涉案手機及相關借據文件,內容包含不平等債務條款與相關約定紀錄,全案因此曝光。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認定蘇男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共3罪成立,考量其犯罪手段、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影響,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蘇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惟於程序中未依規定出庭,並主張對法律理解不足等理由請求減輕責任。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量刑適當,且被害人明確表示不願和解,維持原判並駁回上訴。
案件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理由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法或不當,屬空泛主張,最終裁定駁回,蘇男須服刑10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