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抓包「尪牽手女同事」求償80萬!法官卻搬「3名作」駁回:民法根本沒有配偶權
台南法官判決人妻求償敗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人妻抓包「尪牽手女同事」求償80萬!法官卻搬「3名作」駁回:民法根本沒有配偶權

台南一名人妻發現丈夫與女同事曾發展婚外情,後續又抓包2人牽手出遊、入住同飯店,為此提告求償80萬元。不過台南地方法院法官盧亨龍審理後,認為《民法》侵權行為法並無明文保障「配偶權」,婚姻本質屬契約關係,並引用王澤鑑、康德及林秀雄等著作質疑現行實務見解,最終駁回人妻求償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丈夫與女同事曖昧出遊、同住飯店!人妻求償80萬吞敗

根據判決書,台南一名女子悠悠(化名)與男子小楊(化名)於2019年3月7日結婚,原以為婚後生活幸福美滿,沒想到悠悠卻發現丈夫與同事小珊(化名)關係密切,甚至還在2022年至2023年間發展婚外情。悠悠當時向丈夫攤牌後,對方曾承諾與小珊斷絕往來,而小珊也已調離公司。
原以為此事告一段落,沒想到悠悠後來又抓包小珊早在2025年9月間再度回到公司上班,甚至發現丈夫以「公司教育訓練」為由取消和她的旅遊行程,實際上是要趁她出國期間和小珊前往日月潭出遊,非但一起入住同個飯店、街頭牽手同行,還到小珊住處過夜。悠悠認為,小珊明知小楊是有婦之夫,卻仍持續親密往來並共同出遊,顯已構成侵害配偶權,最終對其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不過小珊辯稱,民法中並未明文規定「配偶權」,主張悠悠的提告並無法律依據,更表示她與小楊出遊期間只有牽手、勾手等行為,而且這些行為也只是一般友誼互動,並否認曾與小楊同宿或讓對方進入住處過夜。

法官質疑配偶權概念:最高法院見解像複製貼上

對此,台南地院法官盧亨龍指出,我國民法侵權行為體系中,並未將「配偶權」納入法定權利保護標的,而婚姻本質源自契約關係,權利義務應回歸契約內容,而非抽象權利概念。盧亨龍認為,「配偶權」並非穩定、具法安定性的權利標的,作為侵權法概念存有疑義,配偶之間的義務應屬契約法效果,而非侵權行為法直接保護對象。
另外,過去實務上曾將夫妻誠實義務視為侵權法保護基礎,但盧亨龍認為這只是將契約義務錯誤轉化為侵權權利。為了佐證此說法,盧亨龍也引用3本著作,包括學者王澤鑑在《侵權行為法》中提及將契約上的權利義務直接予以絕對化為一種被侵權行為法保護的權利並不妥。
不僅如此,夫妻在婚姻契約中是否包括「如何約定忠誠義務」,仍應回歸契約約定內容而決定,盧亨龍引述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著作《道德形上學》(Metaphysik der Sitten)中提及「婚姻是2個不同性別的人,為了終身互相占有對方的性器官而產生的結合體」指出,所謂「忠誠」究竟是指感情上的歸屬單一,或者包含到性器官與性行為的彼此「獨享」,還有涉及個人內心主觀感知、感受、感覺、感想狀態,能否化約為具體的法律義務等,都不能一概而論為法律強制義務。
盧亨龍也引述林秀雄的《親屬法講義》內容指出,林秀雄認為若因離婚而受精神上痛苦,給予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固屬合理,但離婚也有可能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為何卻只限於判決離婚時才能請求損害賠償,而雙方同意離婚時則無法求償,若僅僅是因為離婚型態不同而有差別判斷,則實非妥當。盧亨龍也認為,若無過失一方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後,再以受害者的身分請求因判決離婚而受的損害,論理上不無矛盾。
盧亨龍指出,目前實務上所謂「在侵權行為法有規範配偶權」的見解,與其說是法律見解,不如說是「最高法院裁判的複製貼上作業線」:「不得不說,這近乎是一種誤將最高法院裁判當作法源,對於法律本身視若未見的特殊異化現象」,因此他難表贊同。
盧亨龍引述《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表示,這讓法官在個案審判上得以揮別上級法院見解的影響或制約,對於法律本身進行解釋適用的制度空間,進而防止法律適用的見解陷入固化、僵化的死水狀態:「閱觀實務上許多關於當事人主張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侵權行為案例判決,不免令人疑惑與感觸,法官若無法在法律適用上秉持其專業,提出符合法律規範的判決理由,恐是辜負了憲法賦予法官獨立審判地位的厚望了。」
對此,法院認為《民法》侵權行為法並無通說所肯認的「配偶權規範」,從而駁回悠悠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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