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阿明與小美是前男女朋友關係,分手後為了掌握她的行蹤,在2025年2月7日擅自將GPS定位器安裝在前女友的租屋處,以及機車後輪車殼,並配對連線到他的手機,意圖竊錄小美的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就在阿明安裝當天,小美突然收到手機通知「附近有追蹤器」的訊息,嚇了她一跳,檢查機車後才發現自己被人暗中跟監,氣得報警,阿明到案後也坦承犯行。
法院審理認為,兩人曾為同居男女朋友,即使有感情糾紛,也應互相尊重,循理性和平方式溝通化解,然而阿明未克制自己的情緒與舉止,竟以非法的方式蒐集小美的個資及跟蹤騷擾,導致她的資訊隱私、自決權及免受跟追之行動自由權益均受有損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小美的生活或社會活動。
法院指出,阿明的犯行同時涉及跟蹤騷擾及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但因是基於同一犯罪決意、以同一行為觸犯數罪,依法從較重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斷。
法院審酌小美對此案無和解意願,阿明未能達成賠償其所受損害之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所生之損害及尚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況後,判處阿明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