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阿明與小美為夫妻關係,因為懷疑小美在外與他人有交往關係,為了掌握她的行蹤,在2024年10月購買2顆GPS追蹤器,並裝設在小美使用的皮包和機車置物箱內,搭配對應的App軟體來定位她的行蹤。
然而小美警覺心相當高,屢次察覺丈夫總能掌握她的去處,於是在機車和隨身包包內找到他設置的追蹤器,憤而報警提告。丈夫到案後坦承不諱,兩人最後在2025年4月離婚。
橋頭地院法官表示,阿明犯案時與小美為配偶關係,屬家暴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對小美竊錄非公開活動之犯行,即屬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惟家暴防治法對於上開行為並無科處刑罰規定,所以此案依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論處,判處阿明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