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生於2019年3月4日中午,陳威宇在當時的葳亞娜診所幫湯男施作隆鼻手術,但他沒有麻醉專科醫師資格,也沒有請麻醉醫師到場協助,僅指示麻醉護理師蕭女為湯男實施麻醉。
沒想到,湯男在麻醉過程中心跳飆到每分鐘120下,體溫也逐步升高至43.6度,直到手術結束,陳威宇才發現情況不對勁,趕緊搶救,但湯男仍因惡性高溫併發器官衰竭不幸死亡。此外,蕭女還在麻醉紀錄單寫下湯男脈搏始終維持在95至100左右的不實紀錄。
意外發生後,湯男家屬控告陳威宇過失致死並求償658萬元,北院一審審理,陳男辯稱自己有醫師資格,本就可以為病患施打麻藥,且湯男的死也不是麻醉插管造成的。
陳男並主張,施作麻醉前,湯男的家屬並沒有告知其家族是否對麻藥有不良反應,無從知悉湯男是惡性高熱的敏感體質,加上無從事前試驗,無法在施打麻醉前知道麻藥會讓湯男引發惡性高熱,不能歸責於醫師。
民事部分,一審判陳威宇和診所負責人連帶賠償558萬餘元,因雙方以661萬達成和解,家屬撤回告訴。刑事部分,陳威宇、蕭女在一審期間原不認罪,後來改口認罪,北院因此依《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過失致死罪,判陳男1年4月、蕭女10月,蕭女另涉偽造文書罪判4月,2人均緩刑3年。條件是陳威宇要支付公庫88萬8千元、蕭女要付20萬元。
全案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今天上午撤銷原判決,改判陳威宇1年5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條件加碼至向國庫支付150萬元公益金,且要完成5場法治教育課程;蕭女則維持原判,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