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10月某日晚間8時許,王男在高雄流行音樂中心旁的海風廣場散步,注意到被害少女孤身一人,竟當場起歹念,悄悄走到少女身後拉下拉鍊並裸露出生殖器,隨後整個人身體緊緊貼上對方的後臀。
當時少女不知背後有異物靠近,僅感到臀部遭猛烈磨蹭,回頭驚覺有陌生男子貼近,嚇得趕緊往前移動閃躲。不料王男完全無視她的反應,竟繼續逼近並貼上對方臀部,更直接當場「打手槍」,甚至噴精在少女褲子右後方後逃離現場。少女脫困後憤而報警,警方透過現場照片、扣押筆錄等相關證據將王男移送法辦。
王男在法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罪,並以2萬元與被害人和解取得原諒。法官審酌他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完全不顧被害人的意願與閃躲,在公共場所對被害人施加猥褻行為,導致被害少女身心嚴重受創,考量到王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在高雄市政府調解下已與被害人以2萬元達成和解,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