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許女前年7月間加入由不詳人士「Alan」、「樂澄」等人組成的詐欺集團,並擔任提款車手。該集團成員先以投資黃金現貨為由詐騙范姓婦人,致使范女陸續匯款共計330萬元至許女銀行帳戶內。隨後,許女在集團成員指示下,以臨櫃或透過ATM方式轉匯至名下其他帳戶後提領,再購入泰達幣並轉入指定的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
許女到庭時大聲喊冤,痛訴自己才是被害人。她辯稱,集團成員「樂澄」每日噓寒問暖,雙方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熱戀,並互稱「老公、老婆」。後來她聽信對方話術投資虛擬貨幣,但在申請出金時,平台聲稱需先繳納20%的鉅額稅金,「樂澄」便佯稱要幫忙借款,進而索取她的帳戶。
許女強調,她誤以為本案帳戶內的款項是「樂澄」幫忙借來的稅金,自己為了這段感情,甚至去辦理保單借款與信貸,扣除范女的匯款後,自己還額外倒貼損失了355萬元。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核對許女的手機發現,她與詐騙成員有多達3428張的LINE對話紀錄,互動與一般熱戀情侶無異,且對方稱呼其「老婆」高達6383次,足見許女確實因情感依賴而降低警戒心。
此外,本案帳戶在案發前後均有許女個人的信貸與保單借款撥款紀錄,顯為其日常重要帳戶,一般車手絕不可能甘冒凍結風險提供此類帳戶,加上金流證實許女自身亦承受高於本案被害人范女的百萬損失,迄今負債累累,可證許女主觀上確實無法預見自己已被利用為詐騙工具,因此判她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