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前審判決認定,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因有意參選中華民國總統,且未獲國民黨提名,周典論為使郭台銘與賴佩霞順利達到正副總統候選人連署門檻,分別於2023年9月1日、18日,將現金150萬元、350萬元交付屏東縣潮州鎮鎮長周品全,並交代周品全以「老鼠會之方式,每10份5000元」募集1萬份以上連署書。
周品全答應後,先自行保管其中50萬元,將剩餘之450萬元交予屏東縣潮州鎮鎮公所約聘課員陳亮源處理,周品全、陳亮源為避免查緝,另將其中300萬元交予不知情之友人保管,並透過屏東縣潮州鎮宮廟「朱興堂」之堂主黃孝義在「朱興堂」成立郭台銘與賴佩霞連署站,約定黃孝義每提交1份郭賴連署書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取500元,黃孝義可自行決定發放多少錢給連署民眾,黃孝義因此在「朱興堂」招攬連署並交付賄賂,前後共計有黃瑋琳等4人各收取200元完成連署,後被警方攜帶密錄器假扮連署民眾當場查獲。
周品全、陳亮源等人應訊時坦承犯行,獲屏檢處分緩起訴,周典論則自始否認犯罪,表示他雖拿錢給周品全,但有強調是推動連署的工作費,還叮嚀周品全「連署人不能拿錢,那是違法的。」
屏東地院一審判周典論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6年,併科罰金500萬元,並沒收賄款493萬200元;高雄高分院二審改判周典論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0萬元,上訴後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定今天上午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