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花明知老張已經結婚、和妻子生了兩個女兒,還是破壞老張的家庭、當起了小三,以各種名目要求老張付錢,還讓老張在新北市新店區租了一間房子給自己住,甚至在民國109年11月30日生下老張的女兒。
直到民國113年4月23日,張妻和老張講電話的時候,因為老張支支吾吾、對話內容曖昧不明,甚至傳有小孩哭鬧聲,張妻才發現老公不僅外遇多年,還跟小三有了孩子!老張被抓包當天就向小花提出分手,小花被老張甩了之後,在抖音、與老張LINE對話中發表侮辱張妻之言語,甚至討論他們的性生活,造成張妻身心嚴重受創,須至精神科就診用藥、接受諮商,支出醫療費、諮商費,受有財產上損害;另因此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提告求償120萬元。
小花被老張甩了之後,在抖音、與老張LINE對話中發表侮辱張妻之言語,諸如「你說你原配不愛你,沒跟你上床,你們沒有性生活,沒感情」,甚至討論他們的性生活,說自己認識老張的時候,以為老張「中年喪偶」才會跟他交往,曾要求先結婚、再生子,但老張說小花已來台多年,即將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待取得身分證後再補辦婚禮、結婚登記。期間老張還對次帶小花「見婆婆」,小花才同意同居生女。
老張在民國111年6月曾寫信給小花,說自己和老婆沒有性生活,「我對這個家的付出、努力與責任已盡了最大的力量」。老張還在民國113年4月被妻子要求搬出去住,傳訊給小花說「今天搬去妳那」,小花回「今後我們將住在一起了、開心」,足以見得小花知道老張已婚。
台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綜合以上證據,認為小花和已婚的老張有染甚至生下一名女兒,外遇時間長達數年,嚴重破壞老張與張妻的夫妻生活,不過老張下定決心悔改,還把羅斯福路的房產過戶給妻子,所以張妻免除老張的賠償責任,只對小花提告,法官最終判小花應賠償25萬元給張妻,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