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文儀/退休公務員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如同人的生理本能,在私領域享有絕對的自由。然而,正如個人在自家如廁是私權,在公共大街隨地大小便則是違法行為;北一女中老師區桂芝的言行爭議,核心不在於其思想的優劣,而在於「身分」與「場域」所涉及的法規邊界。
首先,必須區分「私人社群」與「官方媒體」的本質差異。 若區桂芝僅是在個人的臉書、部落格或封閉群組發表言論,無論其邏輯多麼荒謬,皆屬於憲法保障的「思想自由」。在這些場域,她就像在自家生活空間,他人可以選擇不聽不看,法律對於私域言論保持最大限度的包容。但一旦將荒謬邏輯帶入課堂,便違反《教育基本法》的教育中立原則,侵害學生接受正確知識的權利。
其次,身分義務決定了行為的約束強度。 區桂芝身為公立學校教師,受領國家俸祿,具備「準公務員」身分,代表國家執行公共事務。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兼職處理原則》,教師參與校外活動、尤其是涉及政治敏感的媒體採訪,須先符合行政程序。然而,她跨足「中共官媒」接受訪談,性質便發生根本性轉變。中共官媒是具備統戰目的之機器,在敵對勢力平台大談損及國家主權的言論,這已非單純的「個人抒發」,而是公然在國家尊嚴的殿堂隨地打小便,嚴重影響社會安寧。
最後,法律的底線在於是否危害國家主權。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不保障消滅憲法的言行。在私人臉書發言僅受輿論檢視,但登上敵對官媒則需面對《兩岸條例》等法律審查。若隨地大小便會因影響環境衛生受罰,則公立教師領著台灣人民的稅金,卻在對岸官媒發表配合統戰、損害治權的言論,其行政上的失職與倫理上的背叛,更應受國家法令嚴肅檢視。
總結而言,我們捍衛一個人在家「大小便」的自由,但絕不容許公職人員假自由之名,在國家與社會的公共門面上隨地宣洩。法律必須釐清:個人思想可以海闊天空,但公職人員的言論履行,必須受限於法治國家的行政規範與忠誠義務,絕不容許行破壞國家認同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