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源於光電業者於口湖鄉規劃設置「漁電共生」案場,需仰賴鄉公所核發建照及後續核准開工,林哲凌透過居中人士向業者表達索賄意圖,金額由500萬元議至400萬元,並於相關建照核發及開工核准後完成交易,另案情亦涉及以不實合約及發票掩護資金流向之行為。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認定,林利用職務權力影響行政流程並收取無合法依據之對價,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褫奪公權8年;二審臺南高分院認為,林其利用職權向廠商索賄,嚴重損害政府公信與產業秩序,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最高法院審理後亦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最終駁回上訴確定,並宣告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沒收。
雲林地方檢察署於判決確定後,立即啟動防逃機制,並會同北港警分局進行防逃作為,8日下午3時依法傳喚林哲凌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訊問程序完備,即依法解送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