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土石採取法》 盜採砂石致人死傷可重判無期徒刑、併科罰金1億
行政院會今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未來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最重可罰千萬。(圖/袁維駿攝)

政院修《土石採取法》 盜採砂石致人死傷可重判無期徒刑、併科罰金1億

近年國內爆發多起濫採濫倒土石案,行政院會今天(7日)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未來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最重可罰千萬;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致災、重傷或死亡者加重其刑,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今通過經濟部擬具之《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對於不肖業者非法盜採土石,嚴重破壞環境,影響公共安全,政府推動「土石採取法」修法,以「嚴懲不法牟利」及「強化環境恢復」為核心,務使違法行為人承擔應有責任,並同步推動整復制度,維護國土資源並促進環境安全。
卓榮泰說明修法三大重點,首先,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採以「提高行政罰」及「增訂刑責」雙軌並行,將「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課以刑責及高額罰金,強化嚇阻效果;同時,強化即時沒收載運車輛及機械設備,有效降低持續違法及再犯風險。
卓榮泰提到,此外,就盜採遺留坑洞的整復作業,明確規範使用物料和實施方法,並禁止回填廢棄物,以確保國土環境安全恢復,期盼透過本案完成修法之後,落實「精準打擊、阻斷不法、環境恢復」等三大原則。
經濟部說明,未來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提高罰鍰上限為2倍、1000萬元以下;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致災、重傷或死亡者加重其刑,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經濟部將強化沒入、沒收機制,查處時即可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機械設備;涉刑罰者,強制沒收。同時增訂整復使用之物料及實施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嚴禁使用廢棄物;屆期「未依規定」整復者,處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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