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豪、小芳於2024年12月6日晚間見面,兩人共進晚餐,在飯後先去校園散步,隨後於21時30分走到公園,兩人接著在身障廁所發生關係。但事後小芳指控,阿豪在公園時,不顧小芳反對,用手扣住小芳脖子後側、箍住肩膀,將小芳拉進公園的身障廁所,雖然小芳多次拒絕,還是遭到性侵。
對此,阿豪否認犯案,強調兩人在散步時就有擁抱、接吻等舉動,但因為自己產生生理反應,經過小芳同意才前往公園身障廁所。法官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兩人在進入公廁前舉止就相當親密,小芳甚至還碰觸阿豪臀部,完全沒有強行拖入廁所的狀況。
此外,法官指出,事發時間為晚上10時左右,廁所附近還有很多民眾往來,阿豪不可能強拉人入內,再加上小芳事後前往醫院驗傷,結果顯示頭部、身體、四肢都沒有明顯外傷,雖然小芳提出的截圖證據,皆為她向友人、諮商轉述的過程,屬於重複性陳述,無法作為補強證據。
法官綜合驗傷結果、監視器影像,以及雙方對話後認定,當晚除了小芳的陳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能證實當時阿豪違反小芳意願發生性行為,因此阿豪無罪,案件經檢方上訴到高等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