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提告主張,他與林女於2023年6月結婚,隔年就發現妻子林女外遇,透過LINE與「小王」陳姓男子密集互動,對話記錄充斥「寶貝!」、「愛你!」等親密言語,妻子還傳送裸露下體照片給陳男,甚至直接相約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人夫認為,林女與他人逾越男女分際的行為,已嚴重破壞家庭和諧與其身分法益,使其精神蒙受巨大痛苦,因此依侵權行為請求5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理時林女矢口否認出軌,辯稱她確實認識陳男,但裸照與曖昧對話發生時間是在「2023年3月」,也就是在她結婚前,並非婚後出軌。至於摩鐵開房一事,她也全盤否認,強調不知道為何陳男會與丈夫簽立和解書。林女進一步主張,縱使法院認定有侵權事實,因陳男簽立和解書後已賠給丈夫50萬元,她與陳男是共同侵權行為人,陳男既已賠付,她應能免除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時勘驗林女與陳男對話截圖,顯示日期為「3/26(二)」,但2023年3月26日為週日,2024年3月26日才是週二,足證林女出軌發生在婚後,戳破她的謊言。此外,林女曾傳訊向丈夫坦承「行為是出軌偷吃」、「把他當你發洩了」,加上陳男在和解時坦承犯行,法官認林女與陳男確實侵害配偶權,評估人夫的精神賠償應以15萬元為適當,但因陳男已獨自支付50萬元和解金,賠償數額超過法院認定的損害,判決人夫不得再向林女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