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蘇男自2020年起就在該補習班任職,2024年10月間,他見被害女童年幼可欺,先是以「妳變瘦了、老師幫妳檢查身體」為由,誘騙女童在休息室內捲起上衣,趁機觸摸肚臍及胸部。
蘇男見女童單純未反抗,行為變本加厲。同年10月底至11月間,他多次要求女童褪去全身衣物,不僅觸摸女童胸部、下體及臀部,更引導女童做出「四足跪姿」供其拍攝性影像。最後一次犯案時,他甚至將女童抱至大腿上,以性器頂撞臀部並撫摸陰部。
全案直到女童私下向同學訴苦,友人轉告女童母親後,整起事件才曝光。警方獲報後持搜索票前往蘇男住處,當場查扣手機及電腦硬碟等犯案工具。
法官審理時,檢察官原以《刑法》「強制猥褻罪」起訴,但法官認為,蘇男是利用師長身分的「權勢」使女童處於利害權衡下而順從,雖未施加暴行,但已嚴重侵害被害人身心,將起訴法條變更為刑責較輕的「利用權勢猥褻罪」及「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
士林地院考量蘇男未婚、無子女、目前擔任扯鈴表演者,偵審期間均坦承罪行,且已全額支付賠償金取得家屬諒解,被害人母親也表示願意給予自新機會,判處蘇男2年徒刑,併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須在2年內完成10場次法治教育,並禁止對被害人進行任何騷擾、接觸、通話或通信,若蘇男在緩刑期間違反禁令或情節重大,將會撤銷緩刑,進監服刑。可上訴。
儘管法條變更後刑責減輕,且蘇男因達成和解、全額賠償被害人而獲得緩刑5年,但新北市政府在接獲通報後即展開行政調查,蘇男已被禁止再踏入教育界,且因涉及情節重大之兒童性剝削行為,衛福部已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於網站正式公告真實姓名與違法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