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前年10月12日上午,賴女駕車行經前金區六合二路時,不慎與右側由謝姓老翁騎乘、搭載其妻周女的機車發生擦撞。事故造成謝翁頭部鈍傷、肢體多處撕裂傷與擦挫傷,周女亦感到胸壁疼痛。檢方認為,賴女發生事故後未報警或留現場救護便駕車駛離,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肇事逃逸罪。
賴女在庭上堅決否認犯行,辯稱當時丈夫洪男坐在副駕駛座,事故發生後因現場為雙線道,為免阻礙交通,她先將車開往前方路口停靠,洪男則下車關心騎士狀況。
洪男則證稱,他當時詢問謝翁傷勢並提議送醫,但謝翁回應沒事、可自行處理,他回頭就碰到也下車關心的賴女,就轉達「阿伯說可以走了」,兩人才上車離開。謝姓老翁也對法官說,當時有一名穿白衣的男子上前扶他,詢問有無需要就醫及報案、拍照等,他確實對白衣男說「我自己處理就好了」,並當庭指出白衣男很像就是洪男。
法官審理後認為,監視器畫面證實事故後確有「白衣男」從被告車上下車查看,且謝翁與洪男說詞相符,賴女既然聽信洪男轉述「已得對方同意」後離開,難認有隱匿形跡或不顧傷者之惡意,判賴女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