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該男子在交往期間借用女方電腦時,發現對方與其他男子的私密影片,未經同意就擅自複製並儲存至個人設備中,雙方分手談判時,男子更以掌握性影像為由施壓,導致女方報警處理。
不僅如此,男子在分手後仍多次出現在被害人住處、公司及通勤路線附近,以徘徊、尾隨等方式持續騷擾,讓被害人心生畏懼、生活受影響,法院認為,此類反覆行為已構成跟蹤騷擾罪。
法官審酌,男子為滿足私慾,嚴重侵害他人性隱私權,且長期騷擾造成被害人心理陰影,雖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表達願意賠償,但雙方未能達成和解,也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因此不予緩刑宣告,依妨害性隱私及跟蹤騷擾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犯罪工具筆記型電腦與隨身碟均沒收,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