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檢方最在意的「安排暗樁競價」行為,台中分院法官在判決中指出,直播拍賣為了吸引人氣,常採用「0元起標」的策略,但賣方為了避免商品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成交而遭受損失,安排小幫手出價護航,本質上等同於實體拍賣中的「底價機制」,應視為商家的「風險控管機制」與「商業避險手段」。
法官更直言,「賠本生意無人做」是基本經濟邏輯,參與競標的買家可自行評估商品價值並決定是否跟進,不能單憑有暗樁喊價就認定構成刑法上的詐術。
此外,關於商品品質不符的指控,法院傳喚鑑定證人後發現,藝品在市場上的「商業名稱」或「俗稱」與學術上的「礦物名稱」本就存在落差。例如市場俗稱的「漢白玉」在學理上多為大理岩,而「雞血石」則是多種礦物組合的商業名稱,並非單一礦物,因此不能僅因鑑定結果與品項名稱不符,就認定業者施用詐術。同時,法院勘驗直播影片發現,拍賣官有時會主動告知商品為「人工加工」、「二代蜜蠟」或「經過加溫」,並非一律宣稱天然。
法院最後總結,業者的宣傳標語如「三大保證」主要包含「買貴包退」、「買到假的賠10倍」以及「買到瑕疵處理到好」,並未明文列入「保證純天然」。
多名被害人在審理時也坦言,購買時主要是因為「外觀漂亮」、「看眼緣」或「喜歡」才下標,並不在意實際成分或是否天然,甚至有人認為價格便宜到不像真品。由於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讓法院形成有罪的心證,法官認為這屬於民事消費糾紛,因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