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6年2 月 9 日下午,蔡姓男子報案聲稱自用小客車遭鄰居毀損,鹿港警分局派出所柳姓警員趕赴現場調查,正當警員專注於現場蒐證時,蔡男竟趁隙徒手強奪警員配戴的警用槍枝,所幸警員反應迅速、立即制止並將其壓制,才未釀成嚴重後果。
蔡男在警詢及偵訊時對犯行供認不諱,他坦言,因與鄰居結怨已久,一時衝動才想搶過警槍「開他(指鄰居)」,檢方認為,蔡男僅因個人處事不快,即公然挑戰法治,甚至計畫奪槍後傷害他人生命,其行為極度漠視他人安危,動機相當惡劣,因此向法院具體求刑 6 個月。
法官審理認為,蔡男身為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卻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鄰里糾紛,竟在警察執行職務時施加強暴行為,其行為不僅妨害公務執行,更是對公權力的蔑視,斟酌被告坦承犯行、過去素行尚可,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