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5年3月,當時20歲謝男透過標榜「語音交友」的軟體「Litmatch」認識13歲國一少女,兩人在網路的世界裡搭上線後,隨即轉往Instagram(IG)進一步私聊。
謝男明知道少女還是未成年,卻在同年4月7日下午於彰化母親租屋處利用IG通話功能對少女展開攻勢。他在對話中不斷傳送挑逗訊息,「那要不要想愛愛,你開鏡頭嗎?拜託,我想看身體就好」、「我想看寶寶身體」、「那你開鏡頭,沒關係啦,開鏡頭!身體就好」。謝男試圖以「想看身體」為由,積極引誘原本沒有拍攝意願的少女脫衣視訊。
謝男在對話中以「寶寶」暱稱試圖軟化少女心防,並採取「哀求」姿態,不斷洗腦少女「只看身體」、「沒關係」。所幸少女拒絕,此時少女母親進入房間,發現女兒「神色有異」,身體不自住發抖,查看電腦,驚見謝男傳送「噁心訊息」誘使女兒脫衣。母親氣炸,決定提告。
法官認為,被告引誘未成年少女的手法,主要是透過匿名性高的交友軟體建立聯繫,隨後轉移到隱密性強的社群通訊軟體,利用甜言蜜語與持續性的請求,試圖改變少女原本並無拍攝裸照的意願,這在法律上已構成積極的「引誘」行為。所幸少女雖然年幼,但仍保有最後一絲警覺,未讓謝男得逞。
法官考量,謝男所為危害少女身心健康,對於少女的人格發展有不當影響,本該嚴厲譴責,但念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且與少女及其母親達成調解而取得原諒,法官考量謝男年僅20歲且並無前科,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法官為了確保被害少女的安全,緩刑條件中列入「禁制令」,嚴禁謝男對少女進行騷擾、接觸或通訊,並要求他必須參加2場法治教育,讓他在這段時間內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