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陳姓男子與麗麗(化名)於2018年12月25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然而雙方婚姻關係後來卻逐漸出現裂痕,甚至已進入討論離婚與子女監護權的階段。不料,麗麗卻從2023年12月19日起就與一名李姓男子開始頻繁聯繫,雙方除了討論日常生活,也會相約看電影、吃飯,甚至一同外出旅遊並過夜,互動已明顯超出一般朋友範疇。
不僅如此,麗麗和李男的對話中也多番涉及露骨性暗示,例如出現「我都睡你旁邊」、「那一夜情應該是最後的早餐吧」、「睡過一夜也摸過噢」、「難怪那麼舒服」、「不要合理自己早洩」、「誰把我臀放上桌說背對」、「你也喜歡啊,軟軟躺你身上」等語。
陳男與麗麗最終於2025年3月24日正式離婚,並主張李男明知麗麗是有夫之婦還育有子女,卻仍與對方發展婚外情,甚至發生性行為,已嚴重破壞婚姻關係,造成精神痛苦,為此向李男提告求償100萬元。對此,李男則辯稱他與麗麗是因工作認識,互動往來大多都只是業務合作與關心對方情緒,並未發展戀愛或性關係,相關曖昧對話也只是順應對方語氣,否認侵害配偶權。
台南地院審理後,勘查李男與麗麗2025年3月6日的對話記錄,出現「明天我就不提早洩的事了啦」、「我今天也可能真的比較緊」等語,認為2人互動已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且至少已發生過一次性行為,顯已破壞麗麗與陳男的婚姻生活,構成對陳男配偶權的侵害。
不過,法院也考量麗麗與陳男的婚姻早已出現裂痕,離婚並非完全是由這段婚外情所造成,綜合雙方學歷、侵權程度、陳男為月收入10萬的台積電工程師、李男為月收入6萬的自由業者等一切情狀,最終判定李男需賠償陳男精神慰撫金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